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以上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具体名称,详见组织部网页:党建工作——组织关系接转——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