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湖南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下称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8月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备组织领导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四大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预定办学目标、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处级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机制
(一)提任机关党政职能部门中层领导职务、提任教学科研单位和直附属单位党务中层领导职务,一般实行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二)提任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行政、业务中层领导职务,一般实行民主推荐和学校考察、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在校内外、海内外公开选拔、招聘;
(三)平级调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学习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近四年年度考核称职。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聘任引进的优秀人才担任教学科研单位的中层干部、选配共青团的干部可适当放宽。
(二)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提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和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社科处、教务处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从事专职管理工作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副处实职满两年;
2.五级职员或任六级职员满五年。
提任从事专职管理工作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正科实职满三年;
2.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满五年。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申报正处长岗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申报副处长岗位,在任职经历上可适当放宽。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心健康。
(八)提任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一般还应具有一定的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九)提任中层领导干部,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聘期干部聘任或换届时,任职不能满两年的(男超过58周岁、女超过53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换届和书记、副书记选举按湖南大学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群团组织换届和负责人选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
(一)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二)提出考察对象;
(三)考察;
(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
(五)公示、任职前谈话;
(六)下发任免或聘任通知。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和有关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民主推荐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如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应包括:
学院:现任班子成员;党委(总支)委员、各党支部书记;下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校机关部(处)、群团组织:现任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直附属单位:现任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或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密、军工等有特殊要求岗位的领导干部人选,因工作需要,可以由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极个别因岗位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以由学校领导或专家学者个人直接推荐。
第五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非选任制产生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岗位。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针对不同的选聘岗位成立选聘考核组,由校领导、校党委委员,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只有一个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将不再进行该岗位的竞聘考核;对确因工作急需的岗位,用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任用。
第六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本人表现、民主推荐以及选聘考核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干部本身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的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领导岗位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四章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确定。拟任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应听取统战部及所在党派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选聘考核、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方案,应当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通过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
第三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以票决方式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明确对任免事项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等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了解清楚,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部的校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核、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班子换届时,正副职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后由学校党委批复发文,其中工会、共青团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后,报相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党委发文。个别调整时,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党委选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外,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因工作需要,干部平级交流调整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校行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退休或调离学校的,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四十一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分管(联系)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到其任职单位宣布。
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迟,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期制。中层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四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超过两届的,特别是在组织、人事、招生、基建、后勤、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则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实行聘任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的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一)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建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加强干部岗位培训,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送优秀中层干部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省委教育工委党校学习。学校有计划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干部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培训。中层干部原则上每五年接受一次轮训,提任的中层干部上岗前后原则上要接受一次较系统的培训。
第五十八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调动、免职、辞职或退休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根据岗位需要、比例限额和本人条件,可选拔任用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纪检员、审计员、组织员和调研员,其数额不计入领导干部职数。选拔方式、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